摘要: 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家事调解具有家事诉讼难以比拟的优势。为了最大限度提升家事调解的成功几率,有必要归纳和梳理家事调解的技术构造。家事调解的成功首先应找寻当事人间的“互让”因素,促使部分纷争及时解决;其次是分析家事案件中的“实情”,促使当事人理性认识自己在家事纷争中的地位,接受调解;最后是“情、理、法”的运用,目的是在当事人难以跟自己达成和解时,由调解员从外部运用“情、理、法”进行说服,最终使其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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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戴维·波普诺:《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2-177页。〔2〕郑小川、于晶:《亲属法:原理·规则·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3〕 饭田邦男:《现代型家事调停事件の性格与家事调停の课题》,《判例时报》2006年6月21日。〔4〕 董磊明:《农村调解机制的语境化理解与区域比较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期。〔5〕〔6〕 范愉、李浩:《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16页。〔7〕〔8〕 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年,第174页。 |
[1] | 唐延明. 司法和谐问题上的三个认识误区[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2): 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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