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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73页。〔2〕〔3〕刘立霞、路海霞:《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出路》,《教学研究》1997年第2期。〔4〕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5〕《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高校将与用人部门共建100多个培养基地》,《中国教育报》2012年5月28日。〔6〕迈克尔·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第4页。〔7〕〔8〕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316、353页。〔9〕阳建勋:《浅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六大关系》,《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0期。〔10〕蒋建湘、杨清望、何炼红、唐东楚、毛俊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研讨》,《现代大学教育》2011年第3期。〔11〕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中国书评》1995年第4期。〔12〕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13〕陈兴良:《法外说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7页。〔14〕杨寅:《法学的目的、方法与规范》,《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15〕张晋藩:《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75页。〔16〕徐显明:《中国法理学的时代转型与精神进路》,《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17〕黄宗智:《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开放时代》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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