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调解制度属于人民调解制度的范畴,又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调解制度。单位社会的解体以及社区体制的形成使得社区成为社会基础纠纷的聚集地,并且社区纠纷具有与以往纠纷不同的新范围、新类型以及新特点。调解法律方法表达出一定的文化内涵,如传统“和合文化”是调解法律方法的文化基础,其特有的文化力是社区调解制度生命力的保障,对于社区纠纷解决具有促进价值。作为调解法律方法具体文化样态的情理调解方法,其本质是“乡土正义”,在社区纠纷解决的运用过程中具有鲜明的特点。
中图分类号:
〔1〕《社会建设取得新进步的十年(下)》,《人民政协报》2012年11月13日。〔2〕曾令健:《社区调解中的合作主义——基于西南某市调研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3〕李瑜青:《当代中国法治路径的考察》,《中国律师与法学家》2007年第1期。〔4〕滋贺秀三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王亚新、梁治平:《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14页。〔5〕方正宇:《首家以个人名义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新民晚报》2011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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