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让渡是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实践中表现为行政强制总比的递减。具有体现法的实现、实现行政自由裁量、和谐行政执法关系和维护公民权利的价值。其实施必须建立在行政环境变迁和行政相对人能力有限的前提条件下,且行政主体行使让渡权要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以体现行政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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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94页。〔2〕关保英:《论行政主体的职权处分权》,《东方法学》2008年第1期。〔3〕李惠宗:《行政法要义》,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第355页。〔4〕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3页。〔5〕施密特·阿斯曼:《德国行政法读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79页。〔6〕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0页。〔7〕袁曙宏:《行政强制法教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6页。〔8〕关保英:《行政法分析学导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263页。 |
[1] | 方世荣. 东北振兴中的营商环境治理——关于拓展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思考[J]. 社会科学辑刊, 2018, 0(4): 49-54. |
[2] | 关保英. 东北区位优势的法治构建[J]. 社会科学辑刊, 2018, 0(4): 55-62. |
[3] | . 行政强制权内部控制的理论博弈[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5): 64-67. |
[4] | . 代履行催告程序的概念厘定与价值探讨[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5): 68-73. |
[5] | 王策. 诚信政府建构论[J]. 社会科学辑刊, 2005, 0(6): 4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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