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规制取向为标准,基金会行政规制可区分为管控型规制与激励型规制。准入资格控制、资金来源控制和人事安排控制构成了现行管控型基金会行政规制的支架,但这种模式无法繁荣基金会的发展,在根本上背离了基金会的私法主体性。应当实现基金会行政规制策略的转型,建立以“激励性规制措施为主、管控性规制措施为辅”的激励型规制模式,将规制重点由事前防范转向过程监督和事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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