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客体,这适应了实践发展的需要,但其与美术作品相并列的立法方式不符合逻辑,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条件、保护内容和权利的特殊性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艺术性”,应属于美术作品的种概念,不宜与美术作品相并列。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内容是其艺术性表达,只有达到作品独创性标准,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分离的实用艺术品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在版权内容和期限方面与纯美术作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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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亦鹏.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困境突破[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6): 8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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