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法规定和民众习惯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具体表现为遗产范围界定差异、归扣习惯差异、继承方式差异、管理人选择差异、赔偿责任差异、财产分配差异等。究其原因,是因为具有民族性色彩的继承习惯仍然发挥作用,而继承习惯和继承法受社会发展制约程度却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在立法上改变传统模式,改革继承人选任制度,明确遗产债务范围,以完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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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歌雅:《论继承法的修正》,《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2〕王歌雅:《俄罗斯联邦继承法的私权守望与价值追求》,《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9 年第5 期. 〔3〕陈苇、冉启玉:《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思考》,《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 〔4〕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8-40页. 〔5〕张玉敏主编:《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8页. 〔6〕杨立新:《对修正〈继承法〉十个问题的意见》,《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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