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20 ›› Issue (4): 68-77.

• 习近平国家总体安全战略研究·生物安全法研究 • 上一篇    下一篇

生物安全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侯东德   

  • 出版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2020-10-26
  • 作者简介:侯东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 401120)。
  • 基金资助: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8SFB2034)

  • Online:2020-07-15 Published:2020-10-26

摘要: 惩罚性赔偿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其独特的惩罚、遏制功能弥补了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在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具有弥补受害人损失、惩戒不法行为人以及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功能,有其正当性与必要性。生物安全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应当精细化。具体而言,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情形;客观方面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包括侵权行为手段、方式情节以及损害结果;赔偿数额应以受害人实际损害的三倍为限,予以确定。

关键词: 生物安全风险, 生物安全事件侵权, 惩罚性赔偿, 生物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 

  •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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