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在绘画、编曲、作诗等领域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艺术创作活动的“属人性”受到极大挑战,“人工智能艺术”的可能性问题也逐渐成为艺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目前的人工智能艺术基于特定的计算机算法机制,具备了极强的“智能性”,但“智能性”并不等于“属人性”,称其为“类人性”可能更为恰切。一方面,作为人工智能艺术“大脑”的“算法”最终是由人来操控的,算法不可能真正独立于人的世界之外;另一方面,“属人性”艺术活动的“求真”“致善”“臻美”的自由本质是人工智能艺术所不可能真正企及的。从生产主体维度来看,人工智能艺术创作主体是以人类为主导因素的新型合作主体;从生产机理维度来看,人工智能艺术创作依赖于模仿、融合和创造的算法机制;从生产客体维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只具有有限的创造性,本质上是基于经验回溯机制的“类人创作”。当前人工智能艺术生产活动无法超越“属人性”意义上的自由创作,只能成为“类人性”意义上的“平庸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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