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04 ›› Issue (3): 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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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本与民间资本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范围的划分

王丽娅   

  1. 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海南海口570105
  • 出版日期:2004-06-20 发布日期:2004-06-20
  • 作者简介:王丽娅( 1963- ) , 女, 河南平顶山人, 经济学博士, 教授, 系主任, 主要从事管理学研究。

  • Online:2004-06-20 Published:2004-06-20

摘要: 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已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在现实社会中, 大量的公共产品是介于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 且绝大多数基础设施都属于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类准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投资还是由民间投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民间资本投资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比较效率原则、产权明晰原则、受益范围原则及责权相称原则。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 把是否有收费机制作为重要区分条件, 将基础设施项目区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 并根据项目的属性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运作模式、资金渠道及权益归属等, 以确保基础设施投资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 基础设施, 投资主体, 理论分析

中图分类号: 

  • F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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