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冠肺炎疫情时期,我国各级政府部门联合相关数据企业共同协作,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数据化技术对疫情进行联防联控并取得显著成果。然而,在公众积极提供个人数据信息配合疫情防控的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数据应用行业自治规范的不健全以及公民数据信息安全意识的不充分等法治风险逐渐凸显,暴露出个人(数据)信息在其概念内涵、保护原则及例外适用上的规范困惑和实践困境。故此,在依法打好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的战略指示下,有必要从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速度和效度、强化数据应用自治规范的建设和完善、提高公民数据信息安全的法治意识和能力等三个维度改善和平衡个人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强固我国应对各类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终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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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怡:《武汉返乡人员信息遭泄露,被误认作新冠肺炎确诊人员》,2020年1月27日,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644452,2020年2月19日. 〔2〕何勇:《泄露患者隐私,湖南一区卫健局副局长被查处!》,2020年1月30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687067,2020年3月1日. 〔3〕陈合群:《2018年十大消费侵权事件:个人信息被兜售上榜》,2019年1月25日,https://finance.sina.com.cn/consume/puguangtai/2019-01-25/doc-ihrfgzka0955209.shtml,2020年3月1日. 〔4〕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5期. 〔5〕高富平:《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6〕〔8〕周汉华:《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 〔7〕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9〕《中国信息安全》编辑部:《公众网络安全意识调查报告(2015)》,《中国信息安全》2015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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