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虽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但是在有关行政诉讼立法精神、法治理念,尤其在特有原则方面涉及不多,缺乏宏观理念的设计和原则的确定。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可以体现行政诉讼的时代精神,充实行政法治理念,完善诉讼机制。立法应以行政诉讼法文本为主体,明确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以指导行政诉讼实践。立法应将诉讼主体身份恒定,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反诉禁止,调解适度和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确立为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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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张力刚:《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备议》,《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 〔2〕皮特·纽曼主编:《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5页. 〔3〕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1页. 〔4〕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56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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