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思维”的内涵一定程度上与法治的内涵相重合,以至上的公意要素对权力的运行进行限制是“法治思维”基础性的核心内涵,是判定“法治思维”的基本依据。中国古代社会并非绝然不存在“法治思维”的雏形。中国古代关于“天”“道”“理”永恒法的思想、“民本”至上的自然法思想、“祖训”至上的习惯法思想及以“礼”为代表的行为规范思想,事实上均以不成熟的“法治思维”雏形的方式表达出对当时君权进行限制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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