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正义理论中,罗尔斯对个人责任的排斥同他的理念设定存在着巨大的错位。个人责任的缺失,根本无法突显道德主体的自由本性,相反,它体现出人受客观性约束的“完全的决定论”。罗尔斯将个人责任排除在分配正义之外,进而拒斥应得正义观的作法,非但没有达到其预期的理论目的,反而在其主体理论中呈现出重重困难。人既是自由的行动者,也是道德责任的承担者。在正义原则的选择中,人们应该同时考虑到选择和责任两个方面。表征选择和责任的道德判断即为应得。应得在平等主义的正义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
〔1〕〔2〕〔5〕〔6〕〔7〕〔8〕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2、242、245、254、252、301页.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8页. 〔4〕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12页. 〔9〕Peter J. Steinberger,“Desert and Justice in Rawls,” 〔10〕〔14〕〔15〕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56、271、271页. 〔11〕Hilary Bok,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8,p.125. 〔12〕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8页. 〔13〕Saul Smilansky,“Free Will,Egalitarianism and Rawls,” 〔16〕〔17〕〔19〕Samuel Scheffler,“Responsibility,Reactive Attitudes,and Liberalism in Philosophy and Politics, 〔18〕Samuel Scheffler,“Justice and Desert in Liberal Theory,” |
[1] | . 德性与实践——评麦金太尔的德性观[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5): 5-9. |
[2] | . 罗尔斯“基本善”的三种解释进路[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5): 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