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10 ›› Issue (6): 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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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强制性适用中国法规范的效力探析

翟云岭, 曲天明, 吕海宁   

  • 出版日期:2010-11-15 发布日期:2018-11-29
  • 作者简介:翟云岭, 1963年生, 法学博士,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曲天明, 1966年,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青岛科技大学副教授;吕海宁, 1980年生,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辽宁大连116026)。

  • Online:2010-11-15 Published:2018-11-29

摘要: 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的涉外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涉外合同强制性适用中国法规范的有两类, 一类是直接规定的强制性条款, 另一类是间接适用中国法的规定, 两者皆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畴。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 必然将带来法律的趋同化, 我国亦应当审时度势, 以《合同法》为基础, 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整合, 统一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体现。

关键词: 涉外合同, 法律适用, 强制性, 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 

  •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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