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污染损害,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尽快设立我国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国际上油污赔偿基金的成功运作及我国法律环境本身为设立基金提供了可行性;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海洋环境侵权行为原因的社会化要求、法哲学的矫正正义向分配正义发展为设立基金提供了理论基础。应从赔偿限额、免赔情况等12个方面构建应具备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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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5-19页. 〔2〕冷新宇、金涛:《蓬莱油田溢油事故暴露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缺陷》,《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4期. 〔3〕威廉·台特雷:《国际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52-453页. 〔4〕刘先鸣:《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6年. 〔5〕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29页 〔6〕李茂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师范大学,2009年. |
[1] | . 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争议解决机制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4): 67-71. |
[2] | 司玉琢, 曹兴国.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形式统一与实质统一——兼论《鹿特丹规则》第2条[J].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0(1): 6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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