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权利产生和历史合理性论证,有两条线索:一条是自然法则对自然权利的约束,使之具有习俗性,而从特殊意义中抽象出权利概念,同时,权利的自然性使自然法则的限制成为必然;另一条线索是自然权利在抽象的习俗性中有偶然性,使之缺乏了普遍的客观意义,所以,在经验根据之后以康德为开端找到了它的先验的理性根据。但两条线索的缺陷同样明显,现代正义原则下对自然权利的保护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认为从洛克开始的“劳动论”对自然权利研究更有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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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4〕〔21〕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12、96、91、178、259页。〔3〕〔4〕万俊人:《正义二十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8、85页。〔5〕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64页。〔7〕马基雅维里:《君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51页。〔8〕〔9〕〔22〕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12、212、216页。〔10〕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7页。〔11〕洛克:《政府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4页。〔12〕〔13〕休谟:《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24、531页。〔15〕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65页。〔16〕〔17〕〔18〕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62、62、63页。〔19〕〔2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1、4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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