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被告的证据补充权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中的一个新问题,该问题的出现意味着我国行政诉讼有关证据理论和证据规则必须发生相应变化。行政被告证据补充权的制度设计是一个深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对该问题的处理采取了较为谨慎的处理技术,在认可被告证据补充权的同时也限定了其适用范围。在重新建构行政被告证据补充权及其制度时要处理好两个范畴的关系,即行政证据与司法证据的关系、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关系。为此,对行政被告证据补充权的建构要留有制度空间,在时空、内容和程序上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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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第2页. 〔2〕郑競毅:《法律大辞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860页. 〔3〕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364页. 〔4〕应松年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16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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