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强利用权”在德国法中是针对“一般利用”的一种加重情况,是比照一般利用者并超出一般利用权的权利。城市道路沿线居民对其居住的道路路边停车位,基于习惯利用或承担了一般利用人所未承担的义务而具有“增强利用权”。“增强利用权”优先于一般利用权,但不得禁止或排除他人的一般利用权。地方立法可以通过试行方式逐步在我国公物立法中确立“增强利用权”。立法应采用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于“增强利用权”的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评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原告、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的新规定为受行政机关侵犯“增强利用权”的城市道路沿线居民提供了司法救济和保护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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