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贿罪的刑罚配置在我国的立法史上属于变动较为频繁的个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其又进行了修订,使我国现行《刑法》在对受贿罪的刑罚配置中采取概括数额的标准,并增设了罚金刑,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分类,这使受贿罪刑罚配置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受贿罪的刑罚配置仍然依附于贪污罪,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应当是我国未来《刑法》再次修订时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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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赵秉志:《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2〕刘仁文:《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9页. 〔3〕张智辉:《受贿罪立法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4〕李希慧:《贪污贿赂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第209页. 〔6〕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43页. |
[1] | 阎二鹏. 法教义学视角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省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0(4): 73-79. |
[2] | 李立丰. 美国刑法中的共犯认定标准——以加利福尼亚州相关司法实践为视角[J].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0(4): 8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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