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国家在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并不相同,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共同推动下,有必要确立我国于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下的引领国地位,辩证分析在确立该地位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阻却性因素,改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相应的立法原则,将“适当给予其他较为落后的或地理不利的发展中国家以一定的便利”明确至立法中,在理论上将“一带一路”思想方略运用至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活动中,以有力地带动周围其他发展中国家,提升我国在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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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建军:《中国与国际海洋法——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十周年》,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年,第12页。 〔2〕〔12〕周勇:《国际海底“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困境与原因》,《国际论坛》2012年第1期。 〔3〕金永明:《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与资源开发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2005年,第212页。 〔4〕〔5〕张湘兰、叶泉:《中国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立法探析》,《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 〔6 〕Goldie,L.F.E.,“Note on Some Diverse Meanings of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Syracu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merce,vol.10,(1983),p.80. 〔7〕Michael W.Lodge, “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27,(2012),pp.733-742. 〔8〕夏春利:《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兼谈世界资源的公平分享》,《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1期。 〔9〕张辉:《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发展中的若干争议问题》,《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 〔10〕李鸣:《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研究》,《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 〔11〕袁新涛:《“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战略分析》,《理论月刊》2014年第11期。 〔13 〕John Alton Duff,“UNCLOS and the New Deep Seabed Mining Regime: the Risk of Refuting the Treaty,”Suffolk Transnational Law Review,vol.19,no.1(1995),p.15. |
[1] | 李志文,密晨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仲裁研判[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6): 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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