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性质制约,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选择包括解决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三个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将行政复议的主要立法目的定位于监督行政,使行政复议具体制度设置与立法目的定位不一致,申请人资格条件和不利变更禁止原则与监督行政之基本目的不协调。综合考虑行政复议的性质、我国行政复议的历史传统以及行政救济制度系统功能等多重因素,我国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应定位于解决纠纷之初级目的、监督行政之中级目的以及救济权利之高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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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汉华:《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方向》,《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页. 〔2〕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0》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242页2〕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0》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242页. 〔3〕胡肖华、张坤世:《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构想》,《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4〕程金华:《中国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以公民需求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5〕刘莘、刘红星:《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6〕杨寅:《信访与行政复议衔接疑难问题解析》,《法学》2007年第6期. 〔7〕杨小君:《对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异议》,《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8〕王莉:《行政复议功能研究——以走出时效性困局为目标》,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246页. 〔9〕沈福俊:《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的实践与制度构建》,《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 〔10〕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自制与中国行政法治发展》,《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1〕张文郁:《我国台湾地区诉愿制度之过去、现在与未来》,《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 〔12〕林泰:《结构主义视域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新论——兼论二元发展关系下行政复议制度的重构》,《法学评论》2016年第2期. 〔13〕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论纲》,《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14〕梁凤云:《不断迈向类型化的行政诉讼判决》,《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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