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里达在其《法律的力量》一文中,通过对法律力量的阐释,对法律的基础进行了解构,而且认为正是通过对法律的解构才走向正义。德里达的这种解构其实就是关注独特性、差异性,也就是关注“他者”,警惕作为正义的法律因其普遍化、制度化而走向固化、僵化。在德里达那里,任何文本、对象都是可以解构的,解构也并不是外在强加的,而是运作于自身的,所以是一种自我解构。但正是这种自我解构,也体现了德里达貌似激进的批判实则消极的思想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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