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人责任与意定监护制度之协调
郑晓剑
社会科学辑刊. 2022 (5):
92-100.
我国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是一种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严格责任,即只要某人具有“监护人”这一特定身份,其就需要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负责。就此而言,因意定监护人同样具有“监护人”之身份,故而其亦须承担此种严格责任。不过,这种规定和做法极易遮蔽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可能引发体系冲突和价值评价矛盾。因为,意定监护人只是基于合同约定承担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协助,原则上其并不负有妥当监管被监护人的法律义务。若仅仅依据“监护人”的身份,就要求意定监护人负担无过错责任,势必会给意定监护人施加过重的责任风险,可能导致在实践中无人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意定监护制度在老龄化社会中应有的规范机能发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妥善协调监护人责任与意定监护制度的应然之道,在于充分发挥《民法典》第1188条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减缓机制的价值及功能,以期尽量缓和意定监护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严格性,为意定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激励,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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