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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义利观的历史演变及现代意义
杨树森
社会科学辑刊. 2001 (2):
18-23.
学术界用"义利对立"、"重义轻利"来概括儒家义利观的特点,并不十分妥贴,将它的发明权归于孔子更不符合史实。儒家义利观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各有特点:提出阶段,以孔子为代表,认为义利并不排斥,赞成"义然后取",实际上是"重义而不轻利";发展阶段,以董仲舒为代表,虽承认义与利二者于人皆不可少,但反对"仁人"、"谋利计功",是"重义而轻利";扭曲阶段,以朱熹为代表,认为"义者"天理之所宜也;利者,人情之所欲也",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把"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复归阶段,以颜元为代表,认为"义中之利,君子所贵也",较好地将义与利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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